2月1日,广东一消费者将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。
身为律师的原告李劲松在诉状中诉称:“今年1月20日,我到被告处购买22日开往揭阳市的客车票,在售票大厅明码标价公示栏上看到,有班早上6时佛山始发、终点站潮州、路过揭阳市的卧铺客车。标明:佛山至揭阳472公里,全票价80元/人;佛山至潮州503公里,全票价85元/人。但买票时售票员告诉我,坐这班车必须买至潮州,而且票价已变成239元。”
李劲松的诉讼请求是: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利用消费者想赶回家与亲人欢度春节的心理,牟取暴利,请求法院依法将车票的承运地段由“佛山—潮州”据实变更为“佛山—揭阳”,判令被告将多收的159元款项返还给原告,并赔付原告因本案实际发生的诉讼费用2315元。
(《中国商报》2001.2.7欣春文)
1月4日,铁道部公布2001年春运火车票票价上浮方案。节前广州、上海、北京局始发的部分列车,节后上海、郑州、成都、南昌局始发的部分列车,以及其他铁路局始发的少量运力紧张的列车,新型空调车票价上浮20%,其他列车上浮30%。
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认为,铁道部的这一行政行为违法,侵犯了他本人及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。1月18日,他正式向铁道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。申请事项两条:一是撤销铁道部公布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;二是审查铁道部做出上述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合法。
铁道部接到这份传真后,于1月21日向乔占祥下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。
乔占祥认为,《价格法》第23条规定,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价格、公用事业价格等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,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。但是铁道部决定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火车票票价上浮方案时,没有依法实行听证会制度。
(《中国青年报》2001.2.11许海涛 文)